尤陳俊:清代訟師貪利抽像的推包養多重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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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官員們在向大眾宣傳訟師之惡時,往往都死力誇大其貪心成性的逐利之徒特色。這種貪利訟師的抽像描繪,可以在一些真正的的訟師案例中找到原型,并被一些文學作品所縮小。將官代書的免費情形和一些現實案例中訟師所收的寫狀所需支出停止對照,可以發明此中的訟師免費凡是要遠超官代書的規則免費尺度和現實所收報答。可是,這并不料味著訟師免費皆是高不成攀,由於除了那些精擅此道以致于惹起官府留意甚至被查拿重辦的訟師外,還有良多偶然為人代寫詞狀的基層識字人士實在只收取較低的酬勞,而后一種情況凡是不不難在史猜中獲得詳細記錄。清代官方借助于對“貪利訟師”這一形式化抽像的塑造和宣傳,來對平易近間助訟之人停止全體臭名化,試圖以此警示大眾要闊別這一“包養網風險”群體,從而防止更多的訴訟案件被催生出來,以加重訴訟社會之佈景下日趨嚴重的實際壓力。

引言            

所謂“健訟”(或稱“好訟”、“囂訟”)之風,自從宋代開端呈現在帝國境內的一些區域之后, 到了明清時代,更是從西北沿海和南邊諸省向其它地域普遍舒展。 一些地域(尤其是江西)甚至自宋代以來即被視為健訟之淵藪。 其所招致的后果,直接表現為良多處所官府所面臨的訟案在多少數字上包養激增不已,從而浮現出訴訟社會的氣象。 至少她已經努力了,可以問心無愧了。而由于受管理理念、財務狀態等原因的包養制約,帝國政權并沒有采取在處所官府中年夜範圍增設包含州縣官在內的慣例權要的方法,來積極應對總體上不竭擴展的平易近間刀筆範圍。

在這種情形下,分歧水平地受困于健訟之風所招致的衙門積案的各地官員,在哀嘆世風日下的同時,經常不謀而合地將其重要回咎于有一群不安本分之人在平易近間架詞挑訟和火上加油。在宋代,此類人物往往被喚作“珥筆之平易近”、“傭筆之人”、“訟師官鬼”、“嘩魁訟師”、“健訟之人”等。 到了明清時代,這群為官府所仇恨的人士,則凡是被統稱為“訟師”或“訟棍”,各地官府還常常經由過程張貼通告等方法,對此輩人物停止口誅筆伐。盡管在16世紀以降的戲劇、小說和平易近間故事中還有一種盡管在品德上存在瑕疵但卻并未必險惡的滑頭訟師抽像, 明清時代傳播的一些訟師孤本甚至還力求展現一種講究“倫理”的善訟師抽像, 但那種為官府所死力塑造和宣傳的惡訟師抽像,無疑是帝制中國早期關于訟師這一人物類型的傳佈范圍最廣且給人印象最深的形式化描繪。

清代的官員們在歷數訟師之惡時,“經常習氣用唆使刀筆、包辦刀筆、倒置長短、慣弄詞訟、架詞越告、打點衙門、通同衙蠹、誘陷鄉愚、欺負良平易近、從中取利、恫嚇騙財等用語來描寫他們的行動”。 借使倘使總結上述官方所稱的訟師諸多罪行之實質特征,則年夜致可以歸納綜合為“狡猾”和“貪心”。假如說官方話語中對訟師之“狡猾”的誇大,是為了從品德層面上警示大眾要與這些風險人物堅持間隔,那么決心誇大訟師貪心成性,則是從更為實際的經濟角度,提示人們要不時防備失落進這些逐利之輩所設的索財圈套。不外現實上,“狡猾”的訟師經常意味著是一把雙刃劍,社會民眾也并非完整對其避之唯恐不及。一位具有滑頭才智的訟師(例如昆曲《四進士》中的宋世杰),有時也可以或許充任某些弱勢群體(例如孀婦)的倚靠,將后者從所不幸遭遇的不公正看待中挽救出來,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感謝和人們的贊許。 是以比擬而言,對于年夜部門的大眾來說,上述官方話語中最能直接安慰他們要闊別訟師的,仍是所傳播鼓吹的訟師皆為貪心成性之輩。

有鑒于此,本文起首將展現清代的官方話語是若何塑造那種人憎鬼厭的貪利訟師抽像,其次切磋此種貪利訟師的抽像塑造能夠起源于哪些類型的真正的素材,繼而從訟師最具特征的營業內在的事務——代寫詞狀——進手,應用詳細的數據會商訟師收取的所需支出能否真的皆如官方所說的那樣昂揚得足以使人敗盡家業,最后則聯合明清時代訴訟範圍的總體變遷,從法包養網令社會學的角度分析這種貪利訟師的抽像塑造為安在這一時代長盛不衰的主要緣由,并附帶扼要論及這種形式化的人物抽像描繪對近代中國lawyer 個人工作形成的晦氣影響。

一、清代官方對貪利訟師抽像的描繪與襯著            

清代的官員們往往誇大,恰是那些訟師、訟棍們黑暗息事寧人,才使得帝國衙門面對的刀筆這般紛紛甚至走向積案難結之窘境。用那時一位處所官員的原話來說,“因思積案所以不結者,訟棍之操縱,串唆為之也。” 官員們屢屢向蒼生傳播鼓吹,訟師為人助訟,盡非無償效力,乃為取利而來,甚至專門以從中漁利作為其生涯之貲。

乾隆四年(1739),湖南省公佈了一則飭諭代書出首訟師的通告,在痛斥訟棍“遇事生風,藐法唆訟,架詞越告,或以細故而點綴年夜題,或憑空而捏稱活現,逞刁筆做稿,令代書照謄”的同時,還特殊誇大“此等訟師,只圖說謊酒食,賺銀錢,以養家肥己。” 乾嘉之時為官的張經田,在訓斥訟師“害莫年夜焉”時宣稱,“鄉愚蒙昧之徒,豪猾喪事之輩,一紙一字,一供一結,莫不聽命于訟師”,而那些“以訟為業”的訟師則“坐地分肥,從中主唆”。 張五緯在嘉慶朝後期于湖南岳州任知府時,曾在一則批詞中指出,那些為當事人脅從的“巧詐之徒”,“藉官司以溫飽,賴訟費以養家。” 在另一則通告中,他還描寫了那些訟棍們是若何借挑詞架訟來從中漁利:“常日守拙之人聽其煽動,竟若長城可恃,銀錢任其敲詐,酒肉供其醉飽。及至經官審理,全屬子包養虛。愚平易近身受科罰,家資耗散,訟棍則囊橐充盈,置身事外。” 晚清時代為官的莊綸裔更是明白說道,昂揚訟費使被告、原告均深受其累,“而訟棍獨于此衣食是賴,生怕一日無訟,則一日無生財之所。”

一些官員還誇大說,訟師、訟棍不只借教唆平易近人興訟以便從中漁利,甚至在當事人兩邊不愿終訟而盼望和息之時,欲壑難填的此輩還往往各式阻攔而不願干休。

嘉慶八年(1803),浙江按察使在一則請求治下嚴厲整理吏治的文札中描寫說:“訟師獲利,訟者享所以,雖然心裡充滿了愧疚和不忍,但她還是決定明智的保護自己,畢竟她只有一條命。福,甚至被唆之人不愿終訟而訟師迫之不使休歇,貽害兩造,以供胥役之魚肉,可恨已極。” 一代名臣劉衡曾這般寫道:“平易近間些大事故,兩造本無訐訟之心,彼訟棍者暗地刁唆,誘令起訴。迨呈詞既遞,魚肉萬端,甚至家已全傾,案猶未結。且有兩造俱不愿終訟,彼此求罷,而訟師以欲壑未盈不願干休者。為害于平易近,莫此為甚。” 異樣的見解,也見諸另一位處所官方年夜湜的筆端。他在19世紀后期誇大:“非論年夜案小案,均有訟師唆聳。甚至兩造均不愿終訟,而訟師欲壑未盈,不願干休。為害于平易近,莫甚于此。” 19世紀末的另一位處所官柳堂,也曾論及那些不得財便不願息訟的訟師之貪心天性:“更有普通架訟之人從中撥唆,應結不結,使逐年累月纏訟不息,實在兩造之夙憤已平,欲求不訟而不得,書役訟棍遂有借此旁生陰謀,代遞息呈必須厚給訟費,民眾分肥,方能無事。” 他還專門撰寫了三則勸平易近息訟的俚歌,并印制數千張分發給塾師、莊長,命其向平易近人詳為警告,并且還對能背誦此俚歌的蒼生予以嘉獎(童蒙之人賞以翰墨紙張,農人則賞包養網以折扇、手巾等物)。在這三則勸平易近息訟俚歌中,第一則便是指陳貪利訟師之刁詐:“一勸吾平易近要息訟,訟師與爾寫呈詞、教供詞,不外貪爾酒肉,將爾銀錢弄,贏了訴訟,各式索謝,一有不遂,架人將爾控,輸了訴訟,說你不會措辭。丟財惹氣,落個不頂用。訟師之言,萬萬不成聽。一勸吾平易近要息訟。” 道光年間為官的何耿繩則說得更為直白。他直斥那些鄉平易近向其“痛哭叩求其息事而不成得”的訟師為“耗財之源”:“平易近間雀角細故,原可平道理釋。蒼生初無涉訟之心,多因訟師唆弄煽動,遂爾架捏實詞,連累無辜,混行呈告。在訟師之意,只圖聳準拖累,得以從中取利,并不樂于對簿。是以串囑書差,多方捺擱,迨被告不愿終訟,情甘具息請銷,而訟師之欲壑未充,又復從中鉗制,使之不能包養網自休,甚至有痛哭叩求其息事而不成得者。故訟師之一事,實為鄉平易近耗財之源。訟師尤為平易近間之害。”

片子《審逝世官》,1992

二、實虛之間:貪利訟師的現實案例與文學抽像            

這些關于訟師得寸進尺、欲壑難填的描寫,并非全屬空穴來風。清代的司法案例顯示,由於唆訟斂財而被官府抓拿在案的無良奸棍時有所見,而這些詳細的案件又使得貪利訟師的總體印象在帝國宦海和社會民眾傍邊加倍分散開來。以下即是清代兩則關于此類逐利之徒的現實案例。

康熙年間,福建汀州府的丘婁上(即丘聯奎)、丘品上(即丘世恭)連同王章等人,仗恃武庠成分,狼狽為奸,起滅刀筆。康熙三十五年(1696),丘婁上和丘品上制造事端,唆使曾榮蘭知名誣陷監生林瀚,將本無訟心的后者逼至不得不到衙門反控的地步。在這起由此二人教唆而成的訟案中,丘婁上和丘品上“兩助干戈”,即“原被兩造皆主于婁上之家,彼此告詞皆出于婁上之主裁而成于品上之詞訟”,此中從林瀚那里訛詐獲得紋銀50兩。后出處于林瀚無法忍耐其“欲壑難填,欺騙無休”而向官府密告,丘婁上和丘品上被官府飭令緝捕。兩人被拿獲后,另據平易近人林元云、丘岳永分辨告稱,丘婁上先前曾于康熙三十四年(1695)仲春間主使盧攀光先以“強奸孀女”誣陷林足滿,后又以“納賄滅倫”為由,羅織林足滿的同房族親林先云等叔侄五人,借浼情關說之名,勒詐林元云等五人每人各出銀35兩1錢,成果共說謊得銀175兩4錢。 又在同年六月間與王章一路假造匿名揭帖,首告生員丘洪基,并將丘洪基的父親丘生初、弟弟丘岳永連累在內,宣稱可以摒擋結束。成果從丘岳永處勒詐到紋銀62兩,除分給王章10兩外,其余的52兩均被歸入本身囊中。康熙三十六年(1697)三月二十二日,本地官府以拿究訟師事,檄飭密拿丘婁上和丘品上,但兩人聞風遠飏,直至該年十一月間才被繳獲并押送到府。本地官府在審理后,除了將二人分辨重責枷號外,還將其欺騙所得的銀兩追沒進官或給復原主收領。

丘婁上與丘品上之惡重要在于,為了從中漁利,他們對初無涉訟之心的平易近人各式唆弄與煽動,甚至不吝制造事端而終將平易近人拖進訟案。而上面這起案件中的陳載恒,則不單開初唆使別人假造事由停止誣陷,并且在當事人后來害怕誣陷受罰而意圖求息之時,因未能詐得財帛,居然不願干休。他的惡跡,屬于前述說起的“被唆之人不愿終訟而訟師迫之不使休歇”的那類情況。

乾隆五十六年(1791)八月間,江蘇寶山縣縣平易近孫岳廷向其姑夫姚忝借錢未果,回家途中碰到熟悉的陳載恒,于是不由得向后者埋怨。陳載恒見姚忝家境殷實,便鼓動孫岳廷到衙門起訴,以從中漁利。但孫岳廷各式思考后,仍感到無事可告。陳載恒想起姚忝有一位名喚玩姐的義女與孫岳廷的胞弟孫好金正好年事相仿沒關係,這才是妃子該做的。,于是便唆使孫岳廷捏告姚忝曾將玩姐許配給孫好金但后來卻嫌貪賴婚,并宣稱如能詐得財帛便兩人分用。孫岳廷禁不住陳載恒的各式教唆,于是承諾讓其弟孫好金控訴姚忝。陳載恒立即捏造了庚貼,并以孫岳廷胞弟孫好金的名義寫好呈詞,讓其到縣衙送達,而本身則冒稱是原媒證人。本地縣衙收到呈詞后,準詞拘訊。孫好金后來懼怕萬一被官方審出誣陷則將將遭到處分,于是萌發遞呈和息的動機。他在十月初一邀同另一位同胞兄長孫朝二,前去陳載恒家中商討。不意陳載恒必欲榨得財帛方肯罷休,揚言姚忝若不願出1萬文錢,就將其家的耕牛拉走變賣。孫好金等人急欲息訟,勉允隨行,與陳載恒一路離開姚忝家中。陳載恒表現姚忝須出錢1萬文剛剛與其息訟。但姚忝對這一在理訛詐不予理睬。陳載恒氣急廢弛,于是讓孫好金、孫朝二等人將姚忝家中的耕牛、衣物強行搶走,變賣之后分贓。無辜受殃的姚忝到縣衙密告。縣官接到起訴后,將陳載恒等人拘拿到案。涉案世人經堂訊后招認不諱。江蘇巡撫以為“陳載恒教唆孫岳廷誣陷賴婚,冒媒勒詐,搶取牛物,變錢分用,實為播弄鄉愚,嚇詐擾害”,決議“除掠奪輕罪不議外,合依棍徒鬧事擾害發遣例,改發極邊煙瘴足四千里放逐,面刺‘煙瘴改發’四字,到配杖一百,折責安頓”。刑部在乾隆五十九年(1794)仲春覆審該案時,支撐江蘇巡撫的上述處置計劃,指示“均如該撫所咨結束”。

諸這般類訟師貪利榨財的描寫,不只見諸明清時代的一些現實案例,並且至多從明代開端,便已成為文學作品中的罕見內在的事務。

明代小說 《醋葫蘆》 中,訟師馮是虛在向事主加價索酬且數完無差之后,剛剛提筆為其寫狀,卻還宣稱“不是小子愛鈔”。 在口語小說集 《二刻拍案詫異》中,凌濛初更是為我們描繪了一群唆使刀筆、訛詐巨金的惡棍棍徒抽像。鐵里蟲宋禮、鉆倉鼠張朝、吊睛虎牛三、灑墨判官周丙和白日鬼王癟子,常日專門挑弄長短,扛幫鬧事。這伙人不知從何處得知,以賣粉謀生的朱三家的兒子,實系城中莫姓巨富流浪在外的私生子。宋禮等人某日得悉莫姓巨富身死,便離開朱三家中,鼓動其進行訴訟爭分莫姓巨富的家產。朱三佳耦禁不起宋禮等人的各式教唆,應允到官府起訴。宋禮等人宣稱 “進行訴訟端賴使費與那人力兩項”,要朱三寫下一千兩的借票才肯幫其打理。

訟師訛詐巨金的相似故事,更是幾次見諸清人的筆記小說和逸聞匯編之中。這些記錄所刻畫的訟師,給人的深入印象即是其支出不菲,甚至相當豐富。清代筆記小說 《巢林筆談》中那位據稱因遭報應而斃命的葉姓訟師,生前便 “嘗以攬訟重賄”。 有學者依據《清代筆記小說類編·案獄卷》和《清稗類鈔》中記錄的十五則訟師業績,對包養網此中所描寫的訟師得財情況加以統計,成果發明除了兩例為當事人本身自動承諾賜與謝金外,其余多被描寫成是貪利訟師自動索要為數頗為可不雅的報答,且此中諸位訟師所得的報答,往往要么被寫為 “五百金”、“令嬡”、“二令嬡”或“包養網三令嬡”等實數,要么以“多金”、“巨金”、“重金”之類的虛數加以概稱。 從這些描寫來看,訟師給人的印象似乎歷來都是貪心成性且騙財甚巨。

三、清代訟師案例中所見的代寫詞狀免費情形            

明清時代的官員們在指陳訟師之害時,往往將其重要罪行歸納綜合為“唆使刀筆”和“包辦刀筆”。“包”與“攬”同義,而“攬”在舊時多具褒義。 所謂“包辦刀筆”,是指訟師在訴訟的全經過歷程中承包其事,特殊是承包與衙門胥吏、差役的交涉。 《湖南省例》將訟師所為之事分為“唆訟”與“包訟”,并進一個步驟將訟師細分為“唆訟而兼包訟者”和“唆訟而未能包訟者”: “乃有訟師,遇小平易近一時之生氣,輒教唆起訴,誘人犯罪,而見有健訟之輩,尤喜其奸得售,空中樓閣,任其駕捏,只圖告準,掉臂審虛。因又有包訟之棍,向與高低衙門熟悉,而出兜攬,招寓于家,一應房差所需支出,代包養其摒擋,捏稱途徑,說合打點,指撞財帛,毫無所懼。有唆訟而兼包訟者,拔長詞訟而家又安歇,諸人大略蠹吏劣衿之流。有唆訟而未能包訟者,處所游平易近粗知文墨,與人代作詞狀,引至包訟之家,彼此結證,詐騙瓜分。” 不外在現實中,“唆訟”與“包訟”的界線經常只是一個步驟之遠。不少訟師不只唆使平易近人架詞構訟,並且其所作所為也往往涵蓋某些包訟之事。明代小說《禪真逸史》中載有一篇《唆訟賦》,此中描述訟師不只“寫呈論價,做狀索錢”,並且“乘打點,市恩皂快;趁請托,結好吏書。” 清代的一些官員在刻畫“唆使訟棍”所為之事時,也指出此輩除了“專哄平人起訴”之外,“訟端既興,則應用筆鋒,包養網播弄陰謀,代為打點。愚者落局傾財,彼則黑暗分扣。” 由于“包辦刀筆”意味著免不了要包養網打點行賄胥吏、差役,故而當事人需求付出給訟師的所需支出為數更巨,“包辦刀筆”的訟師凡是也會索財尤厲。 例如道光年間那位開店包訟的南匯縣監生葉墉即是這般。 從這個意義上講,所謂“包辦刀筆”的訟師,實在往往并非重要依靠寫狀才能謀生的人士,而更像是在衙門與當事人之間往返兜串的訴訟經紀(litigation broker)。 此類人物代為打點行賄所需的所需支出,包養經常是無底深淵。 而這種所需支出的昂揚,往往又讓人們對訟師榨財的印象更為固化,從而使得訟師貪利的話語傳播得更為普遍。

包辦刀筆的所需支出凡是因人因案而差別甚年夜,再加上在當事人付給訟師的那些所需支出之中,除了給其自己的報答之外,還包含請其代為打點的部門。是以,我們很難直接據此來評議訟師自己的貪心水平。要驗證訟師皆是慣于貪索昂揚所需支出的風行說法畢竟能否失實,或許還得重要視訟師營業內在的事務之中最基礎的那一部門而定。而在訟師的一切營業之中,代寫詞狀是最具特征的一項內在的事務。這也恰是為什么人們有時又將訟師稱為“律師”的緣由地點。

訟師為人代寫詞狀的報答,盡管異樣也能夠在分歧的案件之中差別頗年夜,但凡是會有一個年夜致的尺度,尤其是當一些訟師將代寫詞狀作為持久營業時更是這般。考核訟師代人寫狀收取所需支出的幾多,或許可以或許使我們對訟師需索財帛的普通情形和現實水平有從頭的熟悉。堅毅在光緒初期出任廣東惠潮嘉分巡道時,曾派親兵喬裝裝扮后往接觸本地揭陽縣的一位訟師,“詐稱欲控或人,托伊編寫呈底,送洋銀二元以作潤資”。 不外很是遺憾的是,諸這般類“啊?”彩秀頓時愣住了,一時間不敢相信自己聽到的話。寫明寫狀包養所需支出詳細數額的史料記錄很是罕有,凡是只是在多數的訟師案件資料中才幹看到一些更為豐盛的詳細信息。

乾隆年間廣西的覃必俊案            

廣西巡撫姚成烈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十月十四日上呈給天子的一份奏折傍邊,流露了本地訟師覃必俊多年來代寫詞狀的所得報答情形。

廣西修仁縣縣平易近覃必俊,據稱“與次子覃老貴素習詞訟,唆訟作詞,得錢包告”。據廣西巡撫姚成烈在奏折衷所言,覃必俊父子除了為本身之事而訛詐別人或作詞誣陷之外,還曾屢次替別人撰寫詞狀,并討取數額不等的報答。

乾隆四十三年(1778),覃必俊為縣平易近寥老富代作詞狀兩張,覃老貴也代其作詞一張,控訴文光漢遺糧不收。兩人向寥老富討取寫狀報答2000文錢。后因寥老富有力辦錢,于是讓其幫任務抵。

乾隆四十五年(1780),縣平易近莫金年因大哥乏嗣,招羅老晚為婿。后因羅老晚游手好閒,莫金年將女兒另嫁于何老晚為妻。覃必俊代羅老晚作詞控訴莫金年,得報答3000文錢。又代莫金年作詞控訴羅老晚,得報答9000文錢。

乾隆四十六年(1781)七月初三日,覃必俊與廖元芳同往趕墟,有熟悉的猺人蘇扶法向兩人埋怨說,本身因借欠莫勝法10千文錢未還,屢被莫勝法逼討辱罵,氣忿難釋。覃必俊、廖元芳于是伺機唆使蘇扶法包告抄搶,宣稱若這般照做,不單所負債務可以不還,並且還能對追贓銀獲利,但要蘇扶法先交給他30千文錢,才肯幫他代寫呈狀。蘇扶法在七月初七向親朋借得15千文錢,就近挑到廖元芳家中交給覃必俊,并表現尚欠著的別的15千文比及在衙門告準后再行找補。覃必俊這時剛剛將寫好的詞狀交給蘇扶法。覃必俊分給廖元芳3千文錢,其余的12千文則留為己用。

向天子呈報此案的廣西巡撫姚成烈在奏折衷宣稱,“不特唆訟各案眾證供明,及伊兄覃昌賢(覃必俊宗子、覃老貴之兄)亦據實供吐”。

依照此份奏折的描寫,覃必俊在乾隆四十三到四十六年(1778-1781)之間,曾為別人代作詞狀屢次,歷次現實得錢三千文到十二千文不等,且更多時辰是在一萬文擺佈。覃必俊的歷次所得,折合銀約在3兩至12兩之間。 對照那時的至於她現在的生活是重生,還是夢想給了她,她不在乎,只要她不再後悔和受苦,有機會彌補自己的罪過,就足夠了。物價來看,可以發明這個數量頗為不菲。從康熙后期到乾隆末年,全國糧價每石約為1000-1600文。 而依據乾隆二十九年(1764)纂修的廣西《馬平縣志》記錄,本地府學擁有的35畝6分學田,一年的租銀總共也不外4兩4錢。

光緒年間河北的楊清蘭案            

清末來自河北唐縣的一路訟師唆使刀筆案件,讓我們得以對本地訟師的寫狀免費情形有所清楚。四十九歲的楊清蘭系本地人氏,怙恃俱故,并無兄弟,有妻常氏,但無後代。他由監生捐納取得巡檢職銜,常日靠在縣屬教書過活。從楊清蘭的供詞以及相干證供傍邊,可以得知他在六年多的時光內先后八次代作詞狀的歷次免費概況。

光緒二十九年(1903)七月內,楊清蘭因家貧難度,遂起意代人作詞,以補生涯之貲。后有與其熟悉的平易近人劉鳳安來楊清蘭家中,告稱本身在與牛鳳舞的地畝糾葛中被后者搶往地中食糧,想請楊清蘭代其作詞,好赴縣呈告。楊清蘭應其所請,為劉鳳安代作呈詞一張,收取謝資1000文錢。

光緒三十年(1904)年六月里,趙敞亮將34畝地當給其族人趙清元。后因有力回贖,于是想讓趙清元找價盡賣,但趙清元不愿承買。楊清蘭得知后,便教唆趙敞亮到衙門起訴,并為其寫好呈詞,討取謝資2000文錢。同年玄月中,本地平易近人曲立涵因大哥乏嗣而欲立曲錫鏞為嗣承襲。曲立涵的從堂侄曲振元覬覦曲立涵有地兩傾,想要爭繼,于是找楊清蘭商討。楊清蘭唆教曲振元捏稱曲錫鏞串本家親、越占阻繼,向衙門控訴,并為曲振元作好詞狀,獲得謝資5000文錢。

光緒三十一年(1905)七月,來自湖北的平易近人施主人在唐縣縣衙包養控訴本地平易近人李福林等強拿其衣物錢文。李福林請楊清蘭代其寫狀反控包養網。楊清蘭為李福林作就詞狀,在此中捏控差役勒訛私押、代書不敢寫狀等情節,交給李福林赴府越控。楊清蘭此次獲得謝資5000文錢。

光緒三十三年(1906)仲春間,平易近人閻錦亭的胞叔閻士奇意欲承襲閻錦亭次祖閻景星,但閻景星因家貧不愿其承襲。閻錦亭煩惱閻士奇一旦承襲,則必將分其包養網本門家產。楊清蘭于是便教唆閻錦亭狀告閻士奇,并代其作就詞狀,捏稱閻士奇母逝世不殮、持刀逞兇等情。包養閻錦亭交給楊清蘭2000文錢作為謝資。同年七月間,王自富的胞弟王自亮在上屯買梨之時,被侯智等人搶往兩車梨。王自富懇求楊清蘭代其作詞起訴,楊清蘭于是為其作就一紙狀詞,但此次并未索得謝儀。

光緒三十四年(1908)蒲月中,楊清蘭因與楊棟梁互控而被時任唐縣縣令提訊,在吏房管押。那時有一位名叫看長的和尚,因不守清規而被黃體仁向縣稟控。和尚看長情虛,于是與同押的楊清蘭商討。楊清蘭叫看長遞呈反訴,并為其代作詞狀一張,捏稱黃體仁通同腹黨閻寅浩、捏誣妄控等情,并收受看長5000文錢作為酬勞。同年蒲月中,謝連堂從包養郝化文處承擔到11畝地,價格92串曾經交清。但嗣后郝化文宣稱錢色太壞,請求謝連堂調換。謝連堂不愿。后由巡警局勇涂四從中調停,讓謝連堂調換此中的一半錢。謝連堂不服調停,進城找到楊清蘭,向其敘討情由,并請其代寫詞狀呈告。楊清蘭宣稱情節太輕,要捏稱巡警局首事方鐘瑞在警局私設公堂、擅行鞭撻,才幹夠被衙門準理。獲得謝連堂的應允后,楊清蘭為其代作詞狀一紙,并收取謝儀4000文錢。

后來謝連堂在堂訊時供出實情,楊清蘭捏寫詞狀之事是以東窗事發。縣官帶人親赴楊清蘭家中搜尋,搜得疇前的詞狀草稿多張。楊清蘭在被抓獲后供稱:“監犯實止唆訟作詞這八次,此外并沒另犯犯警,別案也沒通同書吏、嚇詐鄉愚的事,所得錢文,均已陸續花用,求恩惠是實。”

除了一次未索得寫狀報答外,楊清蘭其余七次所收的報答順次為錢1000文、2000文、5000文、5000文、2000文、5000文和4000文。不外與前述廣西訟師覃必俊收取的所需支出比擬,楊清蘭所收無疑要低不少。

四、與官代書免費情形的比擬            

在清代,代人寫狀的,除了上述覃必俊、楊清蘭之類的訟師外,還有處所官府專門建立的官代書。

這些經官府考選后從業的官代書,其重要任務就是為欠亨文墨之人代寫詞狀。用《年夜清律例》中的原文來說,“凡有呈狀,皆令其包養照自己情詞據實鈔繕”。 但現實上,不少處所的官代書,經常只是照著平易近人事前預備好帶來的狀詞草稿鈔繕一遍或稍作加工,而并不是依據當事人的行動陳說據實為其代擬詞狀。例如,在淡新檔案的近三千份平易近刑事訴狀中,據統計,只要1%的訴狀是由官代書自力制作而成,80%以上的訴狀都是由官代書依據當事人帶來的成稿或草稿而寫就。 另一份對《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清·平易近國編)中所收錄的乾隆至光緒年間的37件格眼狀紙的研討也發明,“官代書直接介入制作狀詞的有7件,由當事人帶來狀詞草稿的有9件”。

不外,無論是依據當事人的口述制作詞狀,仍是現實上僅是抄寫當事人事前預備好的狀稿,官代書均要向當事人收取必定的寫狀所需支出。獨一分歧的是,后一種情形的免費凡是要比前者為低。並且,清代各地衙門凡是在印制于狀紙之末的狀式條例部門中規則,未蓋有官府頒給代書的專門戳記的訴狀,將不會被衙門受理(不外現實上未必皆是這般)。 而在狀紙上蓋上代書戳記,異樣要收取必定的所需支出。是以,代書向當事人收取的所需支出,現實上凡是包含寫狀費和蓋戳費這兩部門。本文所稱的“官代書免費情形”,即指官代書向當事人收取的這兩項勞務報答,但不包含當事人從代書那里購置狀紙時付出的那部門所需支出。

我們無妨將官代書與前述兩案中的訟師代人寫狀時的各自免費情形停止比擬。由于材料缺少,我們尚無法得知覃必俊、楊清蘭等人犯案之時本地官府關于官代書代寫詞狀的免費尺度,但來自其它處所的一些記錄或可藉以對比。乾隆六年(1741),湖南湘鄉知縣稟稱:“湖南風氣健訟,而湘邑尤甚。……歷來呈詞,止代書戳記,不經代書書寫,悉系處所無業游平易近,略識數字,即代人作狀營生。無論在城在鄉,此輩實繁有徒。楚平易近向屬刁詐,好訟成風,偶有不服之事,往往投若輩商討。一進其場,若輩視為奇貨,即鼓動起訴,從中取利,而起訴紛紜,半由此輩盤弄所致。訟師例應查拿,而此輩實無訟師手法,不外希獲微利為糊口計。卑職再四籌畫,與其暗從若輩代人寫狀,不若明收若輩充作官書,使就束縛。” 湘鄉知縣接著提出說,在將這些平易近間寫狀人擇充官代書之后,為了對其寫狀免費加以規范,無妨答應他們每寫一張詞狀收錢20文。在乾隆後期,那時南邊日工的報答凡是在三四十文擺佈。 是以,20文的寫狀報答數量現實上并不算高。但上峰在核批其議時仍是以為,“每詞給錢二十文,亦不免難免太多,應請每詞給錢十文,認為紙筆飯食之資”。

乾隆時代,各地官府所定的官代書寫狀免費尺度似乎一向不高。乾隆五十九年(1794),福建臬司向各屬飭告,“代書填寫呈狀用戳……院、司、道準其受錢三十文,其府、州、廳、縣準受錢二十文,毋許額定多索,如違究處”包養。 李綠園在乾隆年間創作白話長篇小說《岔路燈》之時,曾在書中虛擬了一路訴訟,此中說起將訟師事前寫好的狀稿送到代書那里鈔繕包養網,再“用個戳記,三十文年夜錢就遞了”。 這一個小說細節的原型,應當是來自于他在18世紀中葉的生涯印象。

不外,官代書寫狀免費的官定尺度,后來似乎廣泛有所進步。在四川南部縣,道光三十年(1850)規則“每張止給筆資錢一百文”,并且這一免費尺度一向保持到光緒二十三年(1897)。 在冕寧縣檔案中,咸豐九年(1859)的訴狀中寫有“作詞壹張準取筆資戳記錢壹佰文,如違核辦”的字樣,而在同治十年(1871)的訴狀中則釀成“作詞壹張,準取戳記筆資錢貳佰肆拾文,如違核辦”。 同治年間,張修府在湖南任知府時,曾專門頒令對代書免費加以束縛:“無論新舊詞由,該代書擬稿、蓋戳,準取筆資三百文,自稿蓋戳一百文,毋許額定需索。倘敢貪取重貲,將無作有或代為包辦,趨奉各種,冒名行騙者,照書役詐贓例裁奪罪名。” 在光緒二十六年(1900)的冕寧縣狀紙上,寫有“每張準取筆資錢貳佰文”。

由上可知,清代各地官府所定的官代書寫狀免費尺度,固然因時因地有所差別,但凡是都是在錢100文至300文之間。一名官代書假如完整照此免費尺度靠寫狀營生,那么凡是只能保持相似于雇工的低下生涯水準。  

需求留意的是,固然各地官府對官代書寫狀免費尺度有上述限制,但官代書的現實免費往往要超出跨越上述規則不少,有時甚至高達五六倍。據徽州地域嘉慶年間的一份“起訴所需支出出入簿”上所寫,本地官代書每寫一份詞狀要收取“寫狀銀五錢”。 前曾述及,官代書照著當事人帶來的呈詞草案抄寫時所收的所需支出,要比他本身依據當事生齒包養述制作詞狀時為低。道光年間南匯縣的官代書顧治即是這般,他為人鈔繕呈狀,每張只收一百文錢,但假如是操刀為人作詞,則是每張收取洋錢一元或許四五百文錢。 在現躲安徽年夜學徽學研討中間的幾份徽州文書中,年月不詳的《清歙縣□□□家族開支賬本》“將戳記費記為‘圖記’,……每次為錢200文”,而在訴訟檀卷《清光緒六年至九年(1880-1883)黟縣一都余棠控四都朱慶春、汪佛金抬棺盜占案》包括的7件訟費賬單中,則“記載有‘圖書’、‘依口代筆’等項目,年夜約收入洋1元、錢6693文以上”。 此地方稱的“‘圖書’和‘依口代筆’是對官代書鈔繕狀詞的分歧用法。‘圖書’記載的所需支出,每次付出多在錢400文高低,只要光緒七年(1881)仲春二十三日比擬破例,一次收入洋1元、錢404文,但總體上仍是比擬紀律。‘依口代筆’只要一次記載,收入錢 1200 文”。 很顯明,《清歙縣□□□家族開支賬本》所記免費是在上述官定范圍之內,而《清光緒六年至九年(1880-1883)黟縣一都余棠控四都朱慶春、汪佛金抬棺盜占案》所含訟費賬單中記錄的官代書現實免費則遠超了規則尺度。在南部縣,固然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至光緒三十年六月時衙門規則“每張給翰墨辛力戳記錢二百六十文,寫字錢四十文,不準多索”,但那時官代書的免費通例倒是每代作一張詞狀要收取“辛力寫字錢”360文和戳記錢200文(即算計560文包養網),后來還有現實免費更高的,例如光緒三十三年(1907)本地官代書吳慎修被人告發每張詞狀收取戳記錢460文和“辛力寫字錢”360文(即算計820文),宣統元年時的官代書吳子良的免費甚至高達2320文。 丁日昌在同治年間任江蘇巡撫時,曾訪得如皋縣“每逢告期,代書戳記費五六百至千余文不等”。 清末查詢拜訪各地訴訟習氣之時,四川省報稱該省代書費“至多者一百文,至少者一千文”, 來自山東省的陳述書寫明該省代書費“每呈一紙京錢七八百文不等”(按每兩文京錢合制錢一文折算,即制錢350-400文不等), 廣西省的陳述書則將代書費歸入呈狀總費之中,并詳細羅列了其下轄某些縣的代書費數額,年夜致從100文(思恩府遷江縣)到600文(柳州府羅城縣)不等。

是以,若與前述兩起訟師案例中的免費情形比擬較,可以發明,即使是訟師楊清蘭那比另一位訟師覃必俊所收已然為低的寫狀報答,也要比官代書代寫詞狀的包養現實免費超出跨越不少,加倍不消說處所衙門訂立的官代書免費尺度。

五、訟師支出的分層化            

我們該若何評價代她的兒子真是個傻孩子,一個純潔孝順的傻孩子。他想都沒想,兒媳婦要陪他一輩子,而不是作為一個老母親陪她。當然,人寫狀這一訟師最具特征的營業的支出情形?訟師為人代寫詞狀所收的報答,能否皆高于官代書所收的所需支出?

麥柯麗(Melissa Macauley)提示我們說,人們很難證實是哪一類來自特定階級或有著特定成分的人壟斷了訟師營業。 但我們可以年夜致清楚一下哪些人比擬不難成為官方所稱的“訟師”。艾馬克(Mark A. Allee)曾將“訟師”分為三個條理,第一類是精擅此業的助訟之人,第二類為低層紳衿之類的中心階級,第三類則是算命師長教師那樣偶然也替身撰寫詞狀的低微之輩。

在19世紀后期產生在臺灣府新竹縣的一路前后纏訟長達11年之久(從光緒八年十月廿三日至光緒十九年仲春初三日[1882年12月2日-1893年3月20日])的冗主座司中,據當事人周春草供稱,那份為其帶來禍根的呈詞,“系在艋舺客店雇賴師長教師做的”,所給的寫狀報答是200文錢,但賴師長教師包養“此刻不知道那里往”。 被周春草供出的那位代其寫狀的“賴師長教師”,看起來屬于清末官員莊綸裔所稱的那些日常平凡勾留于客店、飯館之中的“游棍訟師”, 可被視為介乎第二類與第三類之間的寫狀人。這位“賴師長教師”所收取的200文錢的寫狀所需支出,僅相當于官定的官代書免費,比良多官代書的現實免費要廉價不少。本文前述的覃必俊、楊清蘭那兩位被官府抓拿的人物,則年夜致可被以為是介乎第一類與第二類之包養網間的寫狀人。至于精于此業的助訟之人,1849年被本地官府抓拿的兩位活潑在湖北武昌、漢口的“寫狀紙訟棍”,很能夠恰是如許的人物。此中的黃姓訟師兩年時光里在年夜約100起平易近事訟案中為人代寫詞狀,馮姓訟師則每年月寫40-50份平易近事詞狀。

這三類人物往往配合組成了一個金字塔形的訟師市場。流棍卜算之類的兼業寫狀者處于最低層,其人數固然浩繁,但支出絕對卑微,其人也往往埋沒無聞而不為史籍所記錄。 居于這一訟師市場之頂真個精擅此業的助訟之人盡管為數起碼,但其業績卻最不難吸惹人們的愛好和留意,是以,其為人代寫詞狀、收取不菲報答的一些業績,也被人記錄上去或被看成平易近間傳說口耳相傳,例如謝方樽、諸福寶、楊瑟巖、馮執中等清代訟師的故事,平易近國時代仍在廣為傳播。

實在早在明代,一些論者便已留意到訟師群體及其支出的分層化,并對此中的佼佼者予以重點追蹤關心。時人徐復祚曾這般描述那時江蘇的訟師市場:“俗既健訟,故訟師最多。然亦有等第高低,最高者名曰‘狀元’,最低者曰‘年夜麥’,然不單‘狀元’以此道獲重利,成家業,即‘年夜麥’者亦以三寸不律,足衣食,贍俯仰,從無有落莫饑餓逝世者。” 他還描寫了本身熟悉的“張狀元”的高明本事,稱其人“每與籌計一事,輒指天劃地,真有包養網懸河建瓴之勢,可令逝世者生,生者逝世,譸張幻化,時陰時陽,百出不窮,何愧狀元稱號哉!” 異樣是在江蘇,崇禎年間,姑蘇府嘉定縣的外岡鎮雖是撮爾小鎮,但為人助訟之風卻在本地盛行已久,不只先前曾涌現出沈天池、楊玉川等號稱“狀元”、“會元”的訟師先輩,那時就活潑著金荊石、潘心逸、周道卿、陳心卿等“較之沈、楊雖不遠,然自是能品”的眾位著名訟師,並且,除了這些名聲在外的訟師之外,“埋沒者不成勝數”。 這些記錄宣稱,像“狀元”、“會元”如許的頂級訟師,其支出頗為豐富,即使只是“年夜麥”如許的初級別訟師,要想保持溫飽生涯,也并非太難之事。由于訟師自己的名望會影響到其免費高下,個體訟師甚至決心采用了一些較公然的宣揚伎倆,例如將打贏了的訴訟的判決文書刻印后處處張貼。

對于那些除文筆工夫之外往往身無長技的基層文人來說,代撰詞狀以營生活之貲,無疑頗具吸引力,尤其是當其窮困潦倒之時,做起代人寫狀的生意更是一條濟急的活路。 正如清人倪立田所說的,“訟師,十九秀孝蒙館之流也。” 前述那位光緒年間被官方抓獲的楊清蘭,便供稱本身最後系因“家貧難度”剛剛“起意代人作詞”。 傳播頗廣的善書《坐花志果》中所描寫的那位廣陵人氏王中丞,聽說即是由於“少孤貧,為詞訟以養母”。 不外,即使是為求謀生而不得不操此業,而其人“實無訟師手法,不外希獲微利為糊口計”, 但在重視義利之辨——“正人喻于義,君子喻于利”——的儒家認識形狀看來,唸書人采取這種以詞訟工夫營生的方法,盡非正人所應為,而是屬于君子之舉。當一些無良訟師貪索無度的斑斑劣跡跟著官方的查知、抓拿而被裸露活著人面前之時,這種品德上的駁詰性,又在官方那里有興趣地經由過程各類嚴禁訟師、勸平易近息訟的文告諭旨予以縮小,進而使得“訟師貪利”的總體抽像傳佈得更為普遍。

六、經由過程全體臭名化的訴訟社會把持            

自從“訟師”在南宋后期正式作為一個個人工作稱呼呈現后,“現有文獻材料關于訟師的記錄差未幾都是負面的,我們簡直找不出宋代下層社會具有正面抽像的訟師資料來。” 在明清時代的文學作品之中,“訟師貪利”更是簡直成為一種固化的話語形式。明代小說《禪真逸史》曾虛擬了一位名叫管賢士的訟師,該人在書中的抽像即是“專注一閑唆使挑騙人興詞起訴,他卻夾在中心指東說西,添言送語,損人利己,倚官托勢,隨風倒舵,賺說謊財帛”。 同書之中收錄的一首《唆訟賦》,更是對訟師嫌貧愛富、得寸進尺的抽像予以活潑描繪和辛辣嘲諷。 沈起鳳在清代中葉創作白話短篇小說集《諧鐸》之時,借一名虛擬的訟師之口,對其貪利特徵加以譏諷:“予豈好訟哉?人以金帛啖我,姑卻之,而目眈眈出火,不得已諾之。”

但現實上,并非一切被稱為“訟師”的人士皆能收取昂揚所需支出甚至完整以此營生,也不是一切被稱為“訟師”的人士都是基于訛詐財帛的目標才代人寫狀。被官方統稱為“訟師”的那些人物,實在未必都是真正專精此道的訴訟專家,而多是一些諸如風水師長教師、算命師長教師、村學教員之類的“基層識字階級”,而“‘訟師’這一稱號,是在官員以為訴訟中的謀劃辦事超越了可以或許容忍范圍的情形下,給這些會唸書寫字之人所貼的標簽”。 在有能夠被官方貼上“訟師”這一泛化標簽的人士傍邊,生怕有相當多少數字都不是以代寫詞狀為常業的專門研究助訟人,而是一些偶然輔助親鄰擬寫狀詞的識字之人。即使是那些被官方看成訟師加以查拿重辦的人士,也有一些現實上只是偶然為人代作了多數幾份平常詞狀,並且并未藉此向當事人訛詐財帛,例如嘉慶年間被官府對比“積慣訟棍擬軍例”量減一等、科以滿徒的七旬白叟徐學傳,就只是在平常案件中代人作詞五紙,并非像《年夜清律例》中所說的“積慣訟棍”那樣“通同胥吏,播弄鄉愚,恫嚇騙財”。

假如說清代從乾隆年間開端在懲辦訟師方面從嚴立法并掀起了查拿訟師的全國性活動, 是試圖擴大應用現成的“軌制資本”,經由過程直接地從重衝擊訟師,進而防止更多的平易近間訟案被訟師們催生出來招致訴訟社會之水平加劇的話,那么官府經由過程將一些詳細案例中訛詐財帛的訟師抽像加以分散和縮小,較之前朝更為死力地宣傳訟師貪利的負面抽像,則是借助于官方權利的“話語資本”及其衍生品(例如受這套話語影響的那些文學作品),來對助訟之人停止全體臭名化, 從而試圖在大眾心中將這一群體全體隔離成需求不時加以防備的逐利之徒和蛇蝎之輩。從這個意義上講,“貪利訟師”的形式化抽像塑造和宣傳,與廣為傳播的“健訟”之論一樣,都是“那時的司法體系體例在‘軌制資本’方面逐步無法有用應對社包養網會形式變遷之時用來補充其包養合法性的一種‘話語資本’”。 跟著從明至清呈現訴訟社會的區域范圍逐步擴大,清帝國愈發盼望可以或許借助于這種“貪利訟師”抽像生孩子和再生孩子的話語機制,對訟師這一助訟群體停止全體臭名化,以有助于到達遏制總體上趨于增年夜的刀筆範圍之實際目標。

這種“訟師貪利”的全體抽像浸淫人心這般之深,以致于到了平易近國時代,幾位論者在應邀為自號“襟霞閣主人”的著名作家平襟亞那本銷路頗廣的《中國惡訟師》做序之時,都對訟師的貪財特徵加以決心誇大。吳瑞書在論及訟師行事時宣稱:“彼不問長短,不詢是曲,有錢者來,無金者拒,其所接濟者,年夜率出諸大富之家,而冷素不與也。是訟師,又恐貧苦者之或得其直,而益助富豪以兇橫也。” 金佛徒描述訟師“善使人訟而漁人利也”。朱包養瘦竹包養網則更是試圖一語歸納綜合訟師之實質——“訟師者何?老于訟,誘人以訟,而謀其利也。” 這種從明清時代遺留上去的對訟師和金錢之關系的形式化誇大,在清末和平易近國時代,一向都是樹立于需要的“法令貿易主義”之基本上的新興lawyer 個人工作為社會民眾所普遍接收的宏大妨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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